農業部執行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復原重建辦法 第6條 法規:農業部執行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復原重建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綜合規劃目 第6條 復原重建項目之執行及前條之考核,本部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學校、法人或團體,或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