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漁業署漁業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第4條 法規:農業部漁業署漁業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組織目 第4條 廣播科掌理事項如下:一、節目之企劃、製作及主持。二、新聞之採訪、撰稿及製播。三、農漁業政策、生產與生態教育活動及公共服務之推播。四、海上氣象、航行安全資訊及海難救助之廣播。五、節目紀錄之統計及分析。六、其他有關廣播業務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