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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業試驗所處務規程
第13條
農業部農業試驗所處務規程 第13條
法規:
農業部農業試驗所處務規程
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組織目
第13條
政風室掌理本所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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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人事室掌理本所人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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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主計室掌理本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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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農業化學組掌理事項如下:一、作物土水及養分管理、土壤改良、土壤化學及土壤物理之研究;耕作制度之設計及肥料技術之開發。二、…
第8條
植物病理組掌理事項如下:一、農作物病害之診斷及調查。二、農作物病原之偵察監測、分離保存、鑑定、生理、生態、抗藥及病害流行…
第9條
應用動物組掌理事項如下:一、昆蟲與類分類、植物檢疫防疫與農業長期生態系等涉及昆蟲與類之診斷、鑑定及標本保存應用等領域…
第10條
農業工程組掌理事項如下:一、農業機械、技術及作業體系之開發及研究。二、農業栽培環境監控、設施與管理機具自動化控制及電子化…
第11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典守、出納、採購、事務、財產、辦公廳舍及工友管理。二、國會聯絡及公關業務。…
第12條
人事室掌理本所人事事項。
第14條
主計室掌理本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5條
農業技術轉譯中心掌理事項如下:一、農業場域管理模式之研究。二、農業研發技術之驗證及轉譯。三、重要農作物良種之繁殖、保存及…
第16條
產業發展服務中心掌理事項如下:一、農民專業訓練與技術諮詢之研究、評估及執行。二、農企業育成、農業經營與產業輔導之研究及執…
第17條
本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8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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