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處務規程 第4條 法規: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處務規程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組織目 第4條 總工程司權責如下:一、工程部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工程部門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三、工程部門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四、工程部門重要會議之籌辦。五、其他交辦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