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處務規程 第12條 法規: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處務規程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組織目 第12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二、法制、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三、國會聯絡業務。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五、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