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以下簡稱本府)現役軍人對於本府各業務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權責單位)所為下列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向本府權責單位提起申訴:
一、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復審事件以外之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
二、檢束、人事晉任或遷調之行政處分。
喪失現役軍人身分後,接獲前項各款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者,亦得提起申訴。
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於懲罰之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得提起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