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第6條 法規:總統府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類別:總統 › 總統府 › 通用目 第6條 權責單位告知之申訴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單位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次日起算期間。權責單位未告知申訴期間,或告知錯誤未通知更正,致受處分或措施之人遲誤者,如於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送達之日起一年內提起申訴者,視為申訴期間內所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