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法規: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相關法規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母法 第一章 總則 › 第二節 退撫給與之提存準備與管理 第6條 適用本法之公務人員於初次依法派代後,服務機關至遲應於派代發文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報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為其設立公務人員個人退休金專戶(以下簡稱個人專戶)。服務機關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致公務人員權益受損時,由服務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有不可歸責於服務機關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