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投資選擇實施辦法 第6條 法規: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投資選擇實施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第6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基金管理機關應即採取必要措施處理,並以書面通知監理會:一、投資標的之財務或債信嚴重惡化。二、投資標的被終止或清算。三、其他與投資標的有關且影響投資權益之重大情事發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