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 第6條 法規: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第6條 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係依法令為證人、鑑定人或因個人職務關係受調查、約談(詢)、訊(詢)問、申辯及陳述意見,或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奉派或奉准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者,視為服務機關(構)已同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