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 第4條 法規: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第4條 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服務機關(構)得審酌發表之原因、方式、對象、時間、場所、主要內容、可能影響或其他相關事項之適當性後予以同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