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 第3條 法規: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第3條 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應依本辦法經服務機關(構)同意。公務員因正當事由,無法或不及事先經服務機關(構)同意,且其職務言論未影響服務機關(構)之信譽或利益者,得事後同意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