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 第2條 法規: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發表,指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傳輸或透過各種媒介,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方式,提示言論內容。本辦法所稱職務言論,指以代表服務機關(構)名義或使用服務機關(構)職稱,所發表與公務員個人職務或服務機關(構)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 本條定義的名詞 發表 職務言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