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及所屬各機關(構)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第7條 法規:考試院及所屬各機關(構)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類別:考試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7條 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構)聘僱人員之給假,得參照本辦法另作特別規定,並送本院所屬二級機關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