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員辦公時數準則 第5條 法規:考試院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員辦公時數準則 類別:考試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5條 本院所屬公務員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情形時,各部、會應報本院備查;有第五款情形時,各部、會應報本院同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