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公務員辦公時數規則 第2條 法規: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公務員辦公時數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2條 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及所屬機關公務員(以下簡稱本院所屬公務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每日辦公時數為八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為四十小時,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日。但本院在不影響為民服務品質原則下,得於維持每週辦公總時數不變之範圍內,調整所屬機關每日辦公時數及每週休息日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