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公務員辦公時數規則 第3條 法規: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公務員辦公時數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3條 各機關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在不影響民眾洽公、不降低行政效率及不變更每日辦公時數之原則下,彈性調整辦公時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