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3條 法規: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3條 用人機關依業務需要,就前條之資格條件,擬定辦理公開甄審報名期間、甄審方式、錄取名額、訓練等事項之簡章,報由司法院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