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10條 法規: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10條 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所占百分比如下:一、專業能力:百分之七十。二、敬業精神:百分之十。三、品德操行:百分之十。四、勤惰:百分之十。訓練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合格。訓練不合格者,不得申請重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