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遴選作業辦法 第8條 法規: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遴選作業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8條 參審員有下列各款情形,致出缺人數逾司法院所定參審員任職區域之指定醫師參審員、病權代表參審員總人數各五分之一時,由司法院院長按出缺之人數,依第六條第四項之遞補人選順序任命之:一、辭任。二、經依第五條規定解任。三、死亡或因重大傷病致不能繼續參與審理。遞補人選於任命前有前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條或第五條之情形者,不得遞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