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審員經任命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司法院院長得經法官遴選委員會同意後解任之:
一、有法官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有法官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三、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難期公正之虞。
四、有前條所定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