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推薦之參審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為參審員:
一、不具有或喪失精神衛生法參審員推薦辦法第四條所定之資格。
二、有法官法不得任法官之情事。
三、有醫師法撤銷或廢止醫師證書、執業執照或移付懲戒之情事。
四、經中央主管機關撤回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