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遴選作業辦法 第3條 法規: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遴選作業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3條 指定醫師參審員及病權代表參審員,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法官遴選委員會)依中央主管機關之推薦分別遴定,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後,經中央主管機關重行推薦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