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通知參審員應到場期日後,期日因故取消時,因未及通知,致參審員仍依原定期日到場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應依第五條及前三條規定支給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
前項期日之取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發給日費、旅費或相關必要費用:
一、因有關權責機關統一公告之管制措施,限制法院辦理公務或人民行動,致無法進行程序。
二、法院已及時通知參審員期日因故取消之情事。
三、其他經法院有具體理由認為不適宜發給費用之情形。
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費用支給辦法 第10條
第10條
第10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