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參審員推薦辦法 第7條 法規:精神衛生法參審員推薦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知悉推薦之參審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通知司法院,並得以書面向司法院撤回推薦:一、有法官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二、有法官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三、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難期公正之虞。四、不具有或喪失第四條所定之資格。五、有前條所定之情事。六、以書面向中央主管機關表示無意願擔任參審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