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參審員推薦辦法 第2條 法規:精神衛生法參審員推薦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參審員,指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與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有關嚴重病人之許可強制住院、延長強制住院及停止緊急安置、強制住院或強制社區治療事件第一審之精神科指定專科醫師參審員(以下簡稱指定醫師參審員)及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參審員(以下簡稱病權代表參審員)。 本條定義的名詞 參審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