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管理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一章 總則 第6條 依本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三項除外規定辦理時,得以適當方式說明可能之影響,使少年、少年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依少年之年齡及身心發展程度權衡其意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