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管理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二章 保存 第11條 少年法院應於辦案資訊系統確實登載及維護少年前案資料保存機關(構)之有關資料,並依法通知辦理塗銷。前項機關(構)將少年前案資料再提供或移轉予其他機關(構)、學校、團體、處所或個人者,應至遲於提供或移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該管少年法院,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辦理。前項書面通知應包括提供或移轉之對象、連絡方式、依據、資料內容摘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