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民事事件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 第3條 法規:智慧財產民事事件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3條 法院得請全國律師聯合會提供有意願且符合前條資格者,填具名冊,分送法院作為選任訴訟代理人之參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