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民事事件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 第6條 法規:智慧財產民事事件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6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三十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