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裁判,於公開法庭為之,並朗讀主文,必要時簡述理由;法官有提出意見書者,並應一併宣示提出者之姓名、其意見書名稱及加入該意見書之法官姓名。
法官之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由合議庭隨同裁判一併公告及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