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不同意見書提出辦法 第6條 法規: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不同意見書提出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6條 宣示裁判,於公開法庭為之,並朗讀主文,必要時簡述理由;法官有提出意見書者,並應一併宣示提出者之姓名、其意見書名稱及加入該意見書之法官姓名。法官之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由合議庭隨同裁判一併公告及送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