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不同意見書提出辦法 第4條 法規: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不同意見書提出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4條 不同之法律上意見應明確記載於評議簿,其嗣後補具之意見書不得逸出該記載之範圍。其內容不應就評議表決票數及評議過程予以敘述。不同之法律上意見因逾期提出或不符前項規定而不予附記,應經評議決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