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言詞辯論實施辦法 第3條 法規:最高行政法院言詞辯論實施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3條 合議庭就應行言詞辯論之事件,得指定受命法官先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一、確認上訴範圍及答辯聲明。二、整理須行言詞辯論之法律爭點。三、其他與進行言詞辯論有關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