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言詞辯論實施辦法 第2條 法規:最高行政法院言詞辯論實施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2條 最高行政法院(以下簡稱本院)受理之上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行言詞辯論:一、法律關係複雜或法律見解紛歧,有以言詞辯明之必要。二、涉及專門知識或特殊經驗法則,有以言詞說明之必要。三、涉及公益或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重大,有行言詞辯論之必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