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7條 法規: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二章 審理計畫之記載事項 › 第一節 通則 第7條 法院應於審理計畫載明下列期日或程序之預定日期、起迄時間及處所:一、選任期日。二、宣誓程序。三、審前說明程序。四、審判期日。五、評議程序。法院宜於審理計畫中記載預定宣判日期。法院排定預備庭期者,亦應載明於審理計畫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