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25條 法規: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二章 審理計畫之記載事項 › 第三節 預備庭期 第25條 第七條第三項所稱預備庭期,指法院斟酌案件之複雜程度、爭點之數量及繁雜程度、調查證據之數量及時間、證人到庭可能性及其他相關之一切情事後,所預留可供進行審判程序或評議程序之預備時段。 本條定義的名詞 預備庭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