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為評估制度必要,得視業務需要,聘用專任或兼任研究員,負責承本會之命,執行有關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之研究,並草擬年度報告及總結報告。
前項研究員,不得逾六人;其有三人以上者,必要時,得由主席指派一人為首席研究員。
本會得指定研究員執行有關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之研究;必要時,亦得指定相關議題,報請司法院委外研究,並得視情形指定委員或研究員參與該項研究。
研究員得檢附研究計畫提請本會審查後核定並執行之。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9條
第9條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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