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法規: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6條 本會由司法院院長召集並主持會議;司法院院長因故不能召集、主持會議時,得由司法院院長指定之委員為之。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由主席徵詢委員意見後,邀請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構)或團體列席提供意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