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0條 法規: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10條 年度報告及總結報告,應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後,報請主席核定之。委員如就有關法律修正或其他配套措施之建議有不同意見或協同意見,得提出意見書,以為決議附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