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於抽選程序前,宜斟酌下列事項,妥適決定預定抽選之候選國民法官人數:
一、本案性質。
二、審理計畫所排定時程。
三、過去通知候選國民法官回覆調查表之比率。
四、過去候選國民法官經除名之比率。
五、過去受通知之候選國民法官到庭之比率。
六、過去法院依職權或聲請裁定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之人數。
七、其他選任程序進行之實際情形及估算人數相關事項。
法院為查明前項所定事項,得隨時向專責單位調取相關統計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