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候選國民法官之抽選、資格審核及名冊之造具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一節 候選國民法官之隨機抽選
法院於抽選程序前,宜斟酌下列事項,妥適決定預定抽選之候選國民法官人數:
一、本案性質。
二、審理計畫所排定時程。
三、過去通知候選國民法官回覆調查表之比率。
四、過去候選國民法官經除名之比率。
五、過去受通知之候選國民法官到庭之比率。
六、過去法院依職權或聲請裁定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之人數。
七、其他選任程序進行之實際情形及估算人數相關事項。
法院為查明前項所定事項,得隨時向專責單位調取相關統計資料。
一、本案性質。
二、審理計畫所排定時程。
三、過去通知候選國民法官回覆調查表之比率。
四、過去候選國民法官經除名之比率。
五、過去受通知之候選國民法官到庭之比率。
六、過去法院依職權或聲請裁定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之人數。
七、其他選任程序進行之實際情形及估算人數相關事項。
法院為查明前項所定事項,得隨時向專責單位調取相關統計資料。
法院應於相當時間前,指定預定進行抽選程序之日期、時間及處所,並以適當方法使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知悉。
抽選程序,得於國民法官選任會場、法庭或其他適當場所為之。
在監所之被告表明欲於抽選程序到場之情形,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提解其至法院,或以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使其見聞抽選之過程。
其他訴訟關係人經法院同意,得於抽選程序到場;法院亦得依第一項規定使其知悉抽選程序之日期、時間及處所。
抽選程序,得於國民法官選任會場、法庭或其他適當場所為之。
在監所之被告表明欲於抽選程序到場之情形,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提解其至法院,或以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使其見聞抽選之過程。
其他訴訟關係人經法院同意,得於抽選程序到場;法院亦得依第一項規定使其知悉抽選程序之日期、時間及處所。
抽選程序由審判長或其指定之合議庭法官主持之。
抽選程序由主持之審判長或法官宣讀預定抽選之候選國民法官人數及所使用之複選名冊後,自行或指定適當之人自複選名冊隨機抽選出所需人數之候選國民法官。
法院得以電腦程式或人工抽籤方式進行前條所定隨機抽選。
前項電腦程式應由司法院統一開發後提供法院使用;司法院並應確認其功能需符合隨機抽選要求,且得與個人資料之資料庫自動化檢核系統介接,以符合法院之實際需求。
前項電腦程式應由司法院統一開發後提供法院使用;司法院並應確認其功能需符合隨機抽選要求,且得與個人資料之資料庫自動化檢核系統介接,以符合法院之實際需求。
法院抽選出候選國民法官後,應即配賦其專屬之候選國民法官代號。
法院應將抽選結果製作為抽選結果資料,並依前項代號順次列載所抽選候選國民法官及其於備選名冊之編號(以下簡稱備選編號)。
前項抽選結果資料一經作成,其以電子檔案製作者,應即附加電子簽章、時間戳記及封存;其以紙本方式製作者,應存放於專用之檔案袋或適當容器內,予以封緘並由專責人員簽名及蓋機關印信於封口處。
抽選結果資料應由專責單位妥為保管,以確保其內容完整真實且可供事後驗證。
法院應將抽選結果製作為抽選結果資料,並依前項代號順次列載所抽選候選國民法官及其於備選名冊之編號(以下簡稱備選編號)。
前項抽選結果資料一經作成,其以電子檔案製作者,應即附加電子簽章、時間戳記及封存;其以紙本方式製作者,應存放於專用之檔案袋或適當容器內,予以封緘並由專責人員簽名及蓋機關印信於封口處。
抽選結果資料應由專責單位妥為保管,以確保其內容完整真實且可供事後驗證。
法院應作成候選國民法官抽選紀錄(以下簡稱抽選紀錄),由主持程序之審判長或法官簽名確認之。
前項抽選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抽選程序之日、時、處所。
二、持抽選程序之審判長或法官。
三、在場之檢察官、辯護人、被告及其他訴訟關係人。
四、使用之複選名冊年度。
五、抽選出候選國民法官之人數、候選國民法官代號及其備選編號。
六、以電腦程式或人工抽籤之抽選方式。
七、抽選結果資料附加之電子簽章碼。
八、已依法行抽選程序之要旨。
抽選程序應全程錄音、錄影。
前項抽選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抽選程序之日、時、處所。
二、持抽選程序之審判長或法官。
三、在場之檢察官、辯護人、被告及其他訴訟關係人。
四、使用之複選名冊年度。
五、抽選出候選國民法官之人數、候選國民法官代號及其備選編號。
六、以電腦程式或人工抽籤之抽選方式。
七、抽選結果資料附加之電子簽章碼。
八、已依法行抽選程序之要旨。
抽選程序應全程錄音、錄影。
法院認候選國民法官有前條第六款所定情形,惟於選任期日前其情形可能消滅者,應註記該情事。
候選國民法官有其他情事,得為審核其參與審判資格之參考者,亦得註記之。
候選國民法官有其他情事,得為審核其參與審判資格之參考者,亦得註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