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第5條 法規: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5條 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之數額認定、核算及發給,由國民法官科或院長指定之專責單位(以下合併簡稱專責單位)辦理之。前項業務之規劃及執行,得由院長指定庭長或書記官長督導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