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第2條 法規: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2條 地方法院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支給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受通知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適用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