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44條 法規: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四章 個人資料之保管及安全維護 › 第二節 記載個人資料文書之保管方式 第44條 除有特別規定以外,第八條第十款之文書,應由書記官依其性質,分別存放於個人資料卷宗、選任程序卷宗、審判卷宗或評議卷宗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