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16條 法規: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三章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 第一節 基本原則 第16條 審理本案之法院或地方法院宜以適當方式,向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告知蒐集其個人資料之目的、項目、範圍、利用方式,及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所定權利與救濟方式。前項情形如係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得自由選擇提供之個人資料,並宜於蒐集前告知提供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