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14條 法規: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二章 個人資料主體之權利 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人得請求地方法院刪除其個人資料:一、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已逾保存年限。二、因地方法院或審理本案法院之管理疏失,致個人資料遭以違法方式蒐集、處理、利用或不當揭露。地方法院認有前項情形者,應依前項請求刪除資料。但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但書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地方法院接獲第一項請求後,應於三十日內以書面回覆處理結果;其認為不應刪除資料者,應於書面敘明理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