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13條 法規: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二章 個人資料主體之權利 第13條 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人認為有關其個人資料記載內容有錯誤者,得請求地方法院更正之。地方法院認有前項情形者,應依請求更正資料。但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地方法院接獲第一項請求後,應於三十日內以書面回覆處理結果;其認為不應更正者,應於書面敘明理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