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11條 法規: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二章 個人資料主體之權利 第11條 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之人得向地方法院查詢其個人資料之保存及利用情形。地方法院接獲前項請求後,應於十五日內以書面回覆下列事項:一、參與審判歷程紀錄所記錄其參與審判之歷程。二、是否仍持有其個人資料。三、有無除名紀錄。四、現持有之個人資料種類。五、是否會再利用已蒐集之個人資料。六、個人資料預定保管期限。前項情形,地方法院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