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之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於上訴審、抗告審之審理情形包括下列事項:
一、上訴審行準備程序之日數及時間。
二、上訴審行審判程序之日數及時間。
三、上訴審、抗告審調查新證據之情形。
四、上訴審、抗告審裁判之結果。
五、其他與上訴審、抗告審審理相關必要之事項。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16條為進行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之必要調查,地方法院應按季送交下列各款事項之資料予司法院:一、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基本資料。…
- 第317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基本資料包含下列事項:一、受理與終結案件數及被告人數。二、各罪名別受理案件數及被告人…
- 第318條第三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國民參與審判之情形包含下列事項:一、備選國民法官初選、複選名冊及經審核小組審核後不予列入複選名冊…
- 第319條第三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情形包含下列事項:一、依本法第五條第三項裁定行國民參與審判件數及處理情形。…
- 第320條第三百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之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於上訴審、抗告審之基本資料包括下列事項:一、受理與終結案件數及被告人數。二、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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